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胜利三中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
总则
(一)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,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,保障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,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和办学成本,创建节约型学校,特制定本规定。
(二)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,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。
第二章
水电使用管理职责
(一)
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由学校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下设办公室,研究制定全校节约水电的规划与实施方案,督促检查有关水电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。
(二)
总务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,其水电使用管理职责是:
(1)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、管理、收费等工作;
(2)负责全校水电使用计划分配、大功率电器购买审批、用水用电违章查处、新(改)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;
(3)负责牵头落实各项节水节电措施,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用水用电;
(4)代表学校对物业公司管理单位水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(5)定期检查供配电设备和供水设施,及时组织抢修突发性的故障;
(6)加强用电安全管理,严格操作规程,随时检查和维修电源设备和电源线路,及时排除故障,消除隐患,做到安全运行;
(7)负责教室、体育场馆、学校自建学生宿舍、庭园灯、道路灯等用电管理工作;
(8)负责制定并落实各公用部分的节水措施,加强用水设备管路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,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,严禁跑、冒、滴、漏,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。
第三章
教学楼、实验楼、办公楼、艺术楼、
阅览室水电使用管理规定
(一)各教学楼由所在年级部门加强水电使用管理,做好节水、节电工作。每班安排一名兼职水电管理员,负责教室的灯、热水器的管理,做到人走灯灭。
(二)各教室灯在白天上课时(晴天)早上8:30前必须全部关闭,如果阴天可根据情况,决定开关灯时间,决不允许晴天拉着窗帘开着灯。
(三)办公室、会议室、实验楼、艺术楼、图书楼等场所要尽量使用自然光,走廊、通道照明需求较低的场所,尽量减少灯管数或安装自动控制开关。
(四)加强空调用电管理。夏季气温低于32摄氏度,冬季气温高于12摄氏度,不得启用空调。合理设置空调温度,办公室、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,夏季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,冬季设置不得高于20
摄氏度,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,开空调时不开门窗。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,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尽量不开中央空调。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。
(五)加强办公电器用电管理。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、打印机等用电设备,并切断电源。
第四章宿舍楼水电使用管理
宿舍的厕所内都更换成手动式冲洗设备,主要是要求管理宿舍的老师管理好,要不出现常流水的情况才行。同时平时发现问题,要及时上报,马上修理
。
第五章
室外公共设施水电使用管理规定
(一)公共厕所由赵连庆负责,晚上10点准时把所有的厕所的阀门关好,早上再打开。大礼拜、节假日各厕所水阀门全部关闭。
(二)浴室由丁晓兰负责,每天下午课外活动开放和周一中午给老师开放,其它时间不许开放。
(三)室外的两个水管,平时管理好,要不出现常流水的现象。出现问题,及时修理。
(四)消防栓供消防灭火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开启。对屡教不改者,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(五)
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减少使用自来水,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,先经总务处批准,并避开用水高峰期,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,不得擅自离岗。
(六)道路照明灯具要按时开关,非特殊情况不得延时关闭。
第六章
食堂水电使用管理规定
食堂对每个小组装水电表,按表计量来核算经营成本,超出部分从每个组的经营里面扣除(具体数字要根据每月的经营数字来计算。)
第七章
单职工楼水电使用管理规定
住宿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水电管理规定,使用水电,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做饭。
第八章
体育馆水电使用管理规定
(一)体育馆照明功率较大,按规定时间开放。
(二)天气寒冷,太阳能热水器不提倡使用。
第
九章
基建维修水电管理规定
(一)
基建维修工程开工前,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、施工用水用电设备名称、数量、用电容量、需水量等报到总务处,办理供用水电协议,交纳安全用水用电保证金,否则不予供水、供电。得到批准后,施工单位必须在总务处指定的位置接水、接电,安装水电计量装置。
(二)工程施工过程中,总务处和财务处按工程进度付款额预扣水电费。
(三)工程竣工后,基建规划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总务处联系,拆除配电箱和临时电源线路,切断在供水主管上开梯的水管。经总务处检查合格并结清水电费后,退还保证金。如不及时拆除,总务处可强行拆除,并没收其器材,保证金作为拆除费。
(四)任何施工场地(包括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、装饰)都必须安装水电表,按量交纳水电费,否则按工程造价的5%在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。
(五)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需在我校暂住的人员,由基建规划处统一安排住房并装好水电表,总务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供电,并依表计费。
(六)
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工地临时用电采取可靠安全措施,并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,总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,督促基建规划处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、节约用电工作。
第十章
附则
(一)本规定自2OO6年2月20日起施行。
(二)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。
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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